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尘小于10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尘小于6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其中,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叁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尘小于5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或叠1级。其中,当采用叠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其中,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叁)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尘尘,其他层不应小于3尘尘.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尘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尘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或叠1级。其中,当采用叠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叁)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尘尘.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对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网 摆2009-9-30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尘小于10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尘小于6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其中,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叁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尘小于50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或叠1级。其中,当采用叠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尘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叠2级。其中,当采用叠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叁)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尘尘,其他层不应小于3尘尘.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尘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尘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础级或叠1级。其中,当采用叠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叁)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尘尘.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对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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