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2〕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2012年3月中旬至4月10日,全省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公司自查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督促公司自查整改,确保检查效果。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于今年4月中旬至5月底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5月至6月组成检查组对我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全面检查,严格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要切实整改到位,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认真总结,切实改进。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自查情况,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措施。请你们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四)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有关事宜,并与2012年3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吴晓磊
电 话:0371—68080830(传真)
二○一二年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