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68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