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人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20个违法公司及人员。同时对涉及“黑名单”等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回答:
一、纳入黑名单的两种情况
1、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叁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叁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2、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二、限制和惩戒
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领域的相关主体及行为建立“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