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创造良好营商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于进一步 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本清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清单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反馈。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1、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公司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5、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8、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9、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的行为: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10、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行为: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11、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它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 12、其他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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